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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00000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来到水矿集团总矿总医院住院部大楼旁,见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价值3496元红色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后杨某某发现摩托车只是把龙头锁住,便用力将车龙头扳坏,骑着摩托车带着同伙逃离现场,后将摩托车卖给了一个不认识的路人。

2019年12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钟山区红岩路铁中附近一垃圾箱旁,见被害人方某某的一辆价值3990元红色摩托车停放在该处,后二人将摩托车盗走,然后骑着摩托车到水矿集团总矿总医院门口,见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红色摩托车停放在门口,杨某某即将该辆摩托车发动后驾驶该摩托车与同伙逃离现场。后杨某某将摩托车卖给一个不认识的路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天网监控视频,摩托车估价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4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某参与盗窃三次,价值7486元,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明镜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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