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镇**街**委**组。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男,28岁,北京市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号住所内,盗窃现金人民币二百余元及项链一条。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路路旁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涛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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