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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28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花苑******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集镇****水果店,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被害人祝某某放于收银台上的华为P4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祝某某,被害人祝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杨某某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736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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