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4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95********,苗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用螺丝刀拧开门锁螺丝的方式进入路桥区**街道**居**区**4幢**号**楼北侧萧某某的出租房,偷得房间内的硬币人民币5、6元和两只电子手表,后以5元价格卖掉两只电子手表。
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卸锁进入路桥区**街道**居**区**幢**号***黄某某的出租房,偷得房间内放在手机盒里的二十多元的硬币人民币。
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某**街道**居**区**号***的房间门,入室未偷得财物。
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某以翻窗方式进入朱某某租住的路桥区**街道**居**区**幢**号**的房间,偷走放在床上枕底下的人民币20元。
2020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仍用螺丝刀拧开门锁螺丝的方式进入路桥区**街道**居**区**幢**号**侯某某的出租房,偷得一部星空蓝HTC U11型号手机和4、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送财物清单、螺丝刀、现金人民币;
2.书证: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萧某某、黄某某、沈某某、朱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林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涉案螺丝刀、现金人民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