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西卅店镇下合村代庄组8号。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4月12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钢红路原大兴派出所隔壁二层民房,翻窗进入一楼过道,将被害人谭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后变卖。
二、2020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钢红路合钢马合公司调度机务段二层民房,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一楼东侧房间内的一辆绿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4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被害人周某某、谭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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