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街道**委**组,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欧亚卖场一楼超市内,盗得两根双汇牌马可波罗肠、一袋伊利臻浓牛奶、一袋村姑大煎饼、一袋鼎丰真毛毛虫面包、一盒迦南柿子;

2020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欧亚卖场一楼超市内,盗得一个双汇盐焗鸡蛋、两袋葱油味压缩饼干、一袋鼎丰真花式面包、一瓶伊利红枣奶、一袋皓月咔咔脆肠、一根雨润肘花肠;

2020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欧亚卖场一楼超市内,盗得一桶如水牌腰果、一桶华巍牌混合坚果、一盒蓝莓;

2020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欧亚卖场一楼超市内,盗得一盒迦南草莓柿子、一袋加州原野菠萝干、两袋红杏果干、一袋皓月烤里脊、两个双汇香卤鸡蛋、一袋杭富油焖春笋、一袋杭富脆爽笋片、一袋五贤斋酱香豆腐干、三袋金大洲金针菇、一袋臻品卓味黄豆、一盒翠雪巴西松子、一盒迦南蓝莓、一盒迦南西莓、三袋中之杰小米煎饼。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计盗窃四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34元。部分涉案财物已经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杨某某指认盗窃地点照片、指认盗窃物品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涉案商品价格机制小票、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发价认刑字2010144、20101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超市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姜海春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