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88号
被告人杨某某, 女, 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4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楼**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店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其身后一辆汽车轮胎旁的黑色双肩背包盗走,包内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联想T450型)、两部手机(华为mate9、华为nova3)、一本电子书(亚马逊kindle)、一个钱包(花花公子牌)、10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10元。现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李某某。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杜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返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莹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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