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9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乡**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被告人杨某某及被害人朱某甲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4月20日至5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朱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通过使用事先掌握的被害人朱某乙的手机及支付宝密码,在被害人的手机上的支付宝“借呗”平台上贷款后转账至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随后删除相关交易记录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的钱财,金额共计41200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和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窃得10000元。
2、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窃得5000元。
3、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窃得5000元。
4、2019年5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窃得5000元。
5、2019年5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窃得10000元。
6、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窃得2700元。
7、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窃得1000元。
8、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窃得1000元。
9、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窃得1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扣押清单、银行流水、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诈骗罪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朱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事先掌握的被害人朱某乙的手机及个人信息在被害人朱某乙的手机上下载“拍拍贷”、“玖富万卡”、“小赢易贷”等借贷APP后以被害人名义进行贷款。贷款成功后,被告人将上述APP予以删除并编造自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汇入了被害人银行卡等事实诱骗被害人将到账的钱款转账给自己,以此骗取被害人朱某乙的钱款共计25600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和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朱某乙的手机上下载“拍拍贷”APP后,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骗得7000元。
2、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朱某乙的手机上下载“拍拍贷”APP后,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骗得500元。
3、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朱某乙手机上下载“小赢易贷”APP后,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骗得10000元。
4、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朱某乙手机上下载“用钱宝”APP后,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骗得3000元。
5、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朱某乙手机上下载“拍拍贷”APP后,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骗得700元。
6、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朱某乙手机上下载“玖富万卡”APP后,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骗得3900元。
7、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朱某乙手机上下载“招联金融”APP后,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乙处骗得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扣押清单、银行流水、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4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萍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本起诉书所涉币种为人民币;
3、案卷材料叁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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