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址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至11月,多次到南部县兴盛乡、建兴镇、三官镇、宏观镇、大王镇、雄狮乡等六个乡镇采用撬门窗的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 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兴盛乡张家店村4 组被害人何某某家,先翻铁栅栏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家,再盗取小卖部窗户后的钥匙进入小卖部,盗窃小卖部中牙膏一支、香烟10多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手机一部。
2、 2019年8 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南部县建兴镇马家垭村4 组被害人梁某某家,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破坏室内二楼房间房门,未盗窃到物品。
3、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南部县三官镇九龙嘴村6 组被害人梁某某家,采用破坏窗户防护栏的方式攀爬进入室内,盗窃室内两瓶白酒。
4、2019年9 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自己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南部县宏观乡蒲某某家,潜入被害人蒲某某住宅,盗窃室内菜油约十斤。
5、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南部县大王镇金子山村10组姚某某家,潜入被害人姚某某住宅,未盗窃到物品。
6、2019年11月18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南部县大王镇金子山村被害人万某某家,采用破坏窗户而入的方式,将室内的雨衣和几双毛线拖鞋盗走。
7、2019年11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南部县三官镇金宝山村4 组被害人梁某某家,采用破坏窗户防护栏的方式攀爬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
8、2019年9月16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流窜至南部县雄狮乡被害人邢某某家,采用破坏窗户护栏的方式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邢某某家一台联想牌一体机电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柴 颖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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