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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宜宾市翠屏区**大道**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口,通过用事先配制的被害人家门钥匙开门进入刘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家中洗衣机上的一个黑色背包内的现金9000元及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个价值199元的翡翠手镯(A货)盗走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所盗赃款全部挥霍。

公安机关民警于2019年9月23日在宜宾市翠屏区北庆街“网际银河网吧”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追回被盗翡翠手镯一个。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破案后,公安机关发还了被害人被盗翡翠手镯一个,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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