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9********,汉族,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开江县**镇“**厨房”餐馆务工。2019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因无钱开销,趁夜深人静进入店内,切断电源,在该餐馆收银台处盗走现金1900余元,用于上网等开销。次日,开江县公安局将杨某某查获,并从其身上查扣赃款1499.5元,后返还被害人。其行为已取得该餐馆业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68347****、1589297****;
2.侦查卷二册,材料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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