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开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20年9月失业后多次在成都市新都区传化物流园内实施盗窃。
1.2020年9月15日、9月底一天、10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3次在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传化物流园“新通祥”轮胎店盗窃汽车轮毂,每次盗窃两个,共计盗窃六个,(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882.00元),后在收购站进行变卖共计获利450元。
2.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中国物流园内盗窃车辆轮胎一个(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20.00元),后在废品收购站进行变卖获利80元。
3.2020年10月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燕塘路成诺物流园内盗窃三个铁质螺旋(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214.00元),后在废品收购站进行变卖获利198元。
2020年10月22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汉城网吧将被告人杨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亮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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