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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社区**组。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通过交友软件“探探”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5月31日17时许,杨某某在本市**小区**栋**单元**号孙某某租住屋中,谎称借用孙某某手机玩游戏从而得以控制手机。后杨某某修改孙某某的支付宝支付密码,将孙某某支付宝内的30000元资金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转至自己控制的支付宝账户,相继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杨某某将孙某某手机中的相关短信删除后离开,随后杨某某提出分手,并将孙某某的微信、手机号拉黑。

同年6月初,孙某某发现支付宝资金异常后多方联系杨某某索要钱款,并报警。同月9日,杨某某通过支付宝退还孙某某资金5000元。同月18日,杨某某到黄田坝派出所投案;同日杨某某向孙某某退还资金2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4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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