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9日,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镇**农家乐参加朋友满月酒,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见邻桌板凳上放有二部手机,遂起盗窃之念,于是,杨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范某某放在板凳上的VIVOY97型手机,白色的苹果XR手机各一部盗走后离开现场,后经被害人范某某登陆其ID地址发现其手机位置位于**乡**村**组并报警,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的租住房将其查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158元。案发后,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兴碧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目录2份,光碟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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