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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住大埔县**镇**街道。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1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凌晨0时37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大埔县湖寮镇文明路99号店门口,窃得被害人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色豪爵牌HJ100T-7C女装摩托车一辆。盗窃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先用小刀和石头将该摩托车的车牌卸下,并将摩托车车牌扔到垃圾堆里,后将该摩托车推到人民东路一巷27号楼梯口藏匿,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还被害人蓝某某。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汉夫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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