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31989********,农民,家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荔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1月11日投案自首,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大荔县看守所暂缓收押,同年11月12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大荔县**路**店内洗脚按摩,在被害人刘某某给其按摩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在借用刘某某手机时,心生邪念,利用刘某某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将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10000元钱转到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已将赃款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娇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电子卷宗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