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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4********,甘肃省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里**号楼**门**号。2019年8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双闸市场内肖某某经营的**通讯器材维修部,趁肖某某不备,将放置在柜台内的一部White极地阳光色OPPO牌K5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2370元)窃走,后离开现场并将被盗手机藏匿在其汽车内。

案发后,经肖某某报警,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手机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雪芳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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