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宾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熊某某(已判刑)、郑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六人组成一个盗窃团伙,先后实施了下列盗窃行为:
一、在宝鸡市太白县实施盗窃4起。2019年1月8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李某某、熊某某、赵某某五人,由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C37***比亚迪轿车,从眉县出发沿姜眉公路行驶至太白县**镇**村黄某某家附近。由何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负责放风,杨某某和熊某某实施盗窃。熊某某用脚将黄某某家的木门踹开,和杨某某进入其家中,盗窃现金6500元等物。该二人盗窃完回到比亚迪车上之后,告知何某某该户家中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何某某遂返回将电脑盗走,后离开。由赵某某驾驶车辆继续沿姜眉公路行驶至**镇**村代某某家附近。由何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负责放风,杨某某和熊某某实施盗窃。熊某某用脚将代某某家的木门踹开,和杨某某进入代某某家中,发现代某某家柜子中有数十瓶白酒,遂打电话联系何某某告知情况。后何某某和李某某进代某某家,该四人共盗窃八瓶白酒,并将一瓶白酒摔碎,后离开。由赵某某驾驶车辆继续沿姜眉公路行驶至太白县**镇**村**组徐某某家、布某某家附近。由杨某某、李某某对徐某某家实施盗窃,杨某某将徐某某家门踏开进入,该二人在徐某某家盗窃现金3900元,一枚银元、十几枚麻钱;由何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对布某某家实施盗窃,熊某某将布某某家门踏开,该三人在布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元钱、六瓶白酒、一条磨砂猴香烟。该五人在太白县盗得的赃款,何某某、杨某某各分得1300元,李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各分得1000元。其余钱及烟酒均被挥霍。
二、在宝鸡市千阳县实施盗窃1起。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李某某、熊某某、赵某某五人,由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C37***比亚迪轿车,从千阳县城出发行驶至千阳县**镇**村**组胡某某家附近。李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在车上放风,何某某和杨某某二人将胡某某家门踹开,该二人在其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一对金耳环(6.23g),一枚银元,数十枚麻钱。在此处所盗窃5000元赃款,何某某、杨某某各分得1200元,李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各分得300元。其余钱均被该五人挥霍。
三、在宝鸡市麟游县实施盗窃3起。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李某某、熊某某、赵某某五人,由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C37***比亚迪轿车,从甘肃省灵台县出发行驶至麟游县**镇**村**组邢某某、任某某家附近。赵某某负责放风,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实施盗窃,李某某翻墙入任某某家中打开后门,何某某、杨某某、熊某某三人从后门进入,该四人在任某某家没有偷到财物。该四人从任某某家出来后,转至邢某某家外,由何某某、熊某某放风,杨某某、李某某从邢某某家后院墙翻墙进入,该二人在邢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200元,一条红好猫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一条细长乐好猫香烟,后离开。由赵某某驾驶车辆继续行驶至麟游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杨某甲家附近。由赵某某、熊某某负责放风,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实施盗窃,杨某某用脚将杨某甲家门踏开,该三人在杨某甲家盗窃现金600元,一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钉金。
上述盗窃的4件黄金首饰,由何某某于2019年1月12日在西安市雁塔区销赃,得赃款5720元。分给杨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各1000元,余下2720元归何某某。
四、在商洛市丹凤县实施盗窃8起。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郑某某三人,由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CQ***的起亚轿车,行驶至丹凤县**镇**村**组周某某家附近。何某某和杨某某实施盗窃,郑某某开车及望风。杨某某将这户人家进户木门破坏后和何某某进入,该二人在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2800元,盗窃山茱萸一袋(卖得450元)。该三人每人分得赃款3600元,其余赃款均被挥霍。2018年12月11日,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四人,由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CQO***的起亚轿车,行驶至丹凤县**寨**村刘某甲家附近,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下车实施盗窃,李某某抽掉刘某甲家大门下面的门槛,何某某在外放风,杨某某和李某某从门槛处爬进实施盗窃,在刘某甲家中盗窃现金1000元。离开该刘家前往隔壁刘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由杨某某将刘某乙家木门踹开,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进门实施盗窃,在该户盗窃现金600元,银元29个,银碗1个(后被扔掉)。2018 年12月21日早晨,何某某骑一辆摩托车带着杨某某,熊某某骑另外一辆摩托车带着李某某从丹凤县县城出发,行驶至丹凤县**寨街道办事处**村魏某某家附近。由李某某从院后翻墙进入,打开后院后门,何某某、杨某某、熊某某从后门进入魏某某家后院。之后熊某某和杨某某将魏某某家窗户上不锈钢防盗网弄断,李某某从窗户钻进魏某某家中房子内,打开房子后门,何某某、杨某某、熊某某进入室内,该四人在魏某某家中盗窃现金600元,一个银镯子。离开后该四人又骑摩托车行驶至丹凤县**寨街道办事处**村刘某丙家附近。由熊某某将刘某丙家后面窗户不锈钢防盗网弄断后和何某某去放风,杨某某和李某某从窗户爬进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离开后该四人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丹凤县**寨街道办事处**村刘某丁家附近。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熊某某从刘某丁院子后门进入刘某丁院子中,该四人在刘某丁家中盗窃600元现金及银手镯等银饰。离开后该四人骑摩托车返回行驶至丹凤县**寨街道办事处**村刘**家附近。该四人将刘**家后边窗户不锈钢弄断,李某某、杨某某钻入房间中,何某某、熊某某从院外找到一梯子翻入刘**芳家中。该四人在刘**家中盗窃现金3550元,盗窃金首饰五件。2019年1月2日,何某某、杨某某、熊某某三人骑一辆摩托车行驶至丹凤县商镇鱼岭村王某甲家附近,由何某某负责放风,杨某某、熊某某在该户实施盗窃,在该户盗窃现金25元后离开。
在刘**家中所盗窃的金首饰,由何某某和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下午在商洛市区销赃,卖得7600元。加上所盗现金,何某某、杨某某、熊某某各分得2500元,李某某分得1500元。余下钱均被挥霍。
五、在延安市黄陵县实施盗窃3起。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四人,由郑某某驶车牌号为苏CQO***的起亚轿车,行驶至黄陵县**镇**社区石某某家附近。由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三人实施盗窃,郑某某在车上等候。该三人在石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元,延安牌香烟一包,后上车离开。由郑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至黄陵县**镇**社区王某乙家附近。何某某放风,郑某某在车上等候,杨某某和李某某在王某乙家中盗窃五包芙蓉王香烟,后上车离开。郑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至黄陵县**镇**村段某某家附近。由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对段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该三人盗窃现金6000元,数枚麻钱。何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其余均被挥霍。
六、在商洛市洛南县实施盗窃2起。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熊某某三人骑一辆摩托车行驶至洛南县**镇**村李某甲家附近,由何某某负责在门外放风,杨某某、熊某某进入李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2900元。何某某在外放风的过程中,有村民经过,遂骑摩托车离开。杨某某和熊某某盗窃完后发现何某某离开,步行出村后,打电话叫来李某某骑摩托车接走二人与何某某会合。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行驶至洛南县**镇**村张某某家附近,由何某某放风,杨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前去实施盗窃,熊某某用脚将该户人家进户门木板踏开,由杨某某和李某某钻入,没有偷到东西,后该三人又在院子中找到锄头,将该户厨房门撬开,在厨房中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七、在商洛市商州区实施盗窃7起。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二人骑摩托车行驶至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田某某家附近,由杨某某将田某某家门踹开后,杨某某和何某某进入田某某家中,何某某进入转了一圈后出来放风,杨某某实施盗窃,在该户家中盗窃现金30元钱后离开。后二人又蹿至该村田某甲家附近,何某某在外放风,由杨某某将田某甲家不锈钢窗户破坏进入实施盗窃,盗窃一条红南京香烟、一条黄鹤楼香烟。该二人继续骑摩托车行驶至商洛市商州区**镇**村叶某某家附近,何某某、杨某某绕至叶某某家后面,何某某尝试翻墙未果,在墙外等待,杨某某翻墙进入叶某某家中盗得现金20000元,金镶玉戒指一枚。被盗20000元何某某、杨某某各分得8000元,回到宾馆后又给李某某、熊某某每人分得2000元,金镶玉戒指被何某某丢弃。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与熊某某骑一辆摩托车,李某某骑一辆摩托车,三人由商洛市欣源国际酒店出发,行驶至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张某乙家附近,熊某某用脚踏开张某乙家双扇木门,杨某某、李某某、熊某某三人进入实施盗窃,盗窃完毕后离开。该三人继续骑摩托车行驶至该村苏某某家附近,李某某在外放风,杨某某将厨房绿色木门踏开后和熊某某一起进入实施盗窃,后离开。该三人继续骑摩托车行驶至该村王某乙家附近,李某某在外面放风,杨某某将木门踏开后和熊某某一起进入实施盗窃,后离开。该三人继续骑摩托车行驶至**镇*8村邵某某家附近,李某某、熊某某在外放风,杨某某进入实施盗窃,盗窃完后三人一同骑摩托车回到欣源国际酒店。该三人回到酒店后,清点当天在商洛市商州区**镇所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700元钱,玉手镯一个。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从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11日,在太白县、千阳县、麟游县、黄陵县、丹凤县、洛南县、商州区七处地区共计实施盗窃28起,财物价值合计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代某某、徐某某、布某某等人的陈述;
4.杨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熊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资产评估咨询意见书;
6.被盗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亚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亚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小岗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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