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宁城县**镇**超市盗窃小熊猫、迎春香烟各一条,经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香烟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0元整。
2、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分三次在宁城县**镇杨某甲所开的**商店内盗窃两盒冬虫夏草、两条老巴夺香烟、一条利群香烟,经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香烟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10元整。
3、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宁城县**超市盗窃利群香烟一条,经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香烟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0元整。
4、2020年2月22日、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分两次到宁城县**镇**超市盗窃利群香烟三条、一条黄金叶香烟、一条环保白沙香烟、一条玉溪香烟,经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香烟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5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1)宁刑初字00410号宁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搜查、指认笔录;
3、宁发改价字【2020】46号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4、视听资料;
5、被害人杨某甲、许某某、商某甲、商某乙、齐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房振龙
检察官助理:胡佳欣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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