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8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宁国市胡乐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9月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至少10次窜至安吉县孝丰镇**路**号舒适阁足浴店后面院子内,趁无人之际,窃取受害人晾晒在晾衣架的衣物,并将部分偷来的衣物藏于自己租房内,部分遗弃。经鉴定,其租房内的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483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书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3被害人莫小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证人欧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6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某某、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功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50*******);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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