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骑着电瓶车到凤阳县**镇**巷街道找活干时,发现住**村**学校西侧的被害人余某某家中无人,便来到余某某家中二楼,将东侧卧室柜子抽屉里的六千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雨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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