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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汤某某(均已判)在当涂县**镇、**镇、**镇等地盗窃作案10起。经鉴定,被盗家禽等价格共计407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汤某某来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徐某某家房屋旁,盗窃了徐某某饲养的两只羊。经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两只山羊的价格为1270元。   

2.2019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汤某某来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袁某某鱼塘的渔棚旁,盗窃了袁某某养在鱼塘渔棚旁的鸡八只。经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八只鸡的价格为528元。     

3.2019年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汤某某来到当涂县**镇**村姚某某的鱼塘内,盗窃了姚某某放在鱼塘渔棚里的三轮电瓶车电瓶。经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300元。       

4.2019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汤某某来到当涂县**镇**村刘某甲的鸭棚内,盗窃了刘某甲放在鸭棚里的两袋玉米,经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两袋玉米价格为140元。  

5.2019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汤某某来到当涂县**镇**村刘某乙存放蟹苗的水跳旁,盗窃了刘某乙存放的三袋蟹苗。经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三袋蟹苗的价格为105元。 

6.2019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汤某某来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张某某家旁的平房内,盗窃了张某某养在平房内的三只山羊。经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三只山羊的价格为500元。     

7.2019年4月3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汤某某来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魏某某鱼塘的渔棚旁,盗窃了魏某某养在渔棚旁的五只老鸭和一只老鹅。经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五只老鸭和一只老鹅的价格为358元。  

8.2019年4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汤某某来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谷某某鱼塘的渔棚内,盗窃了谷某某养在渔棚内的八只鸡。经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八只鸡的价格为144元。  

9.2019年4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汤某某来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张某某家鱼塘渔棚,盗窃了张某某养在鱼塘渔棚的五只老鸭和一袋玉米。经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五只老鸭和一袋玉米的价格为330元。   

10.2019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汤某某来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袁某某家院子里,盗窃了袁某某家养在院子的一只山羊。经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一只山羊的价格为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 、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超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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