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71********,回族,小学文化,住淮南市潘集区**街**超市**号(户籍地:本市谢家集区**镇**村居委会**栋**号)。2013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盗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溜至本市八公山区**村水泥厂家属区生活楼自建房宫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杨某某用被害人宫某某家中铁镐对其过道尽头的上锁铁门栓进行撬别,在撬别过程中至门栓变形,未能成功进入被害人家中。后被告人杨某某准备逃走,被外出归家的宫某某抓获,被害人宫某某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姝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监视居住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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