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镇**村**队。2013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安达市万宝山镇福民村4队李某某家,见其房门上锁家中无人,杨某某便从栏杆跳进院内,将房屋玻璃砸碎四块后,从窗户进入屋内,将屋内东侧桌子上储蓄罐内的70元钱硬币盗走后并占为己有,后全部挥霍。
2、2019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安达市万宝山镇福民村2队孙某某家,见其屋门上锁家中无人,杨某某便将孙某某家房屋北侧中间窗户推开进入屋内,将东、西屋翻遍,未发现财物,其在西屋地上拉了个大便并用该屋内衣服盖上,后逃离现场。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14:00左右,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安达市万宝山镇福民村二队沈某某家,见其家西侧窗户开着,屋内无人,杨某某便从沈某某家的窗户进入屋内,将屋内西侧箱子内的纱料红花半截裙子和东屋桌子上一个盒子内硬币共计112元钱盗走。在杨某某逃离现场时,房屋主人沈某某恰巧回家,将杨某某堵在屋内,杨某某被迫将裙子返还,沈某某认为再无其他财物便让杨某某离开,杨某某盗走沈某某家112元钱并占为己有,后已全部挥霍。
4、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安达市万宝山镇曙光村五队单某某家,见其房门上锁家中无人,便从单某某家西墙跳入院内,杨某某将房门左侧外窗推开,又将左侧内窗户玻璃推碎进入屋中,将北屋炕上衣柜内的一条黑色短裙和白、蓝相间的连衣裙盗走后占为己有。
5、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安达市万宝山镇曙光村五队单某某家,见其房门上锁家中无人,便从西侧墙跳进院内,杨某某便将窗户推开进入屋内,将北屋炕上衣柜内的一条白色带红花的连衣裙盗走占为己有。
6、2020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安达市万宝山镇曙光村五队徐某某家,见其房门上锁家中无人,便从徐某某家东侧土墙跳入院中,用砖头将徐某某家窗户打碎进入屋内,杨某某将西屋衣柜顶上纸箱内的一把尖刀盗走占为己有。
经安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条裙子的市场销售总价为4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2013)安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2020)黑1281刑初53号、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照片;
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单某某、孙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安达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
8.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春生
检察官助理:李英明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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