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富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凌晨1时,被告人杨某某推着自行车,到达富顺县代寺镇黄东市场,盗窃钢板焊制的下水道井盖6个,钢筋焊制的下水道井盖2个。后来,被告人杨某某用自行车以及二轮手推车分两次将下水道井盖运走。当日早晨,被告人杨某某将4个井盖用二轮手推车推至富顺县骑龙镇柑坳街村老街废品回收站进行变卖。收取废品回收站老板黄某某预付资金140元,并向黄某某表示还有几个井盖次日运来一起结算。黄某某事后向公安进行了汇报。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用自行车运送4个井盖再次到该废品回收站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井盖8个。经鉴定,被盗井盖价格共计为2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百至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清勇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家监视居住,电话:1399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