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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营,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街村**号,住址**。1996年8月2日因犯贩卖假币罪被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6月26日15时45分左右,在冠县**镇**街村**路**路西,被告人杨某某将汤某秋电动自行车上的提包盗走,包内有一部VIVOY13手机、现金300余元、银行卡、高考准考证等物品。经鉴定VIVOY13手机价值为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2020年5月3日17时左右,在冠县**镇**村集市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孙某强(已另案处理)将张某风放于电动三轮车上的提包盗走。包内有苹果6S手机一部、华为P30Pro手机一部、现金400余元,另有户口本、医疗卡、钥匙等物品。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共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指认笔录;4.勘验笔录;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三、2020年6月18日16时许,在冠县**镇**路**路段,被告人杨某某将武某芳电动自行车上的提包盗走。包内有华为畅享10PLUS手机一部和现金50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指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四、2020年6月29日中午12时左右,在冠县**镇天下面王饭店门前甘桑路上,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宫某连电动三轮车上的背包盗走。背包内有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另有钱包、银行卡、医疗卡、钥匙、眼镜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指认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2020年8月31日16时37分左右,在**市**镇宗亚手机店对面卖苹果的摊位旁,被告人杨某某将林某芹电动自行车车篮里的背包盗走。包内有VIVOX20手机一部、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2020年9月5日15时许,在冠县**庄街道**庄中学门口东侧,被告人杨某某将杨某莲放于电动三轮车上的手提包盗走。手提包内有华为HONOR9A手机一部,现金300余元,另有身份证、医疗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指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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