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6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嘉祥县纸坊镇朱街村好亿多超市内将杜某某放货柜上的一部苹果XSmax手机盗走。经嘉祥县价格事物服务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690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将手机退缴至公安机关,后发还被害人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浩
检察官助理:阮晓天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