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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2012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故来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与奥体中路交叉口附近的张马屯地铁D出口北侧辅道处,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钱江牌摩托车未锁车把,被告人杨某某遂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值为28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4月12日,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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