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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58********,汉族,文盲,住济南市槐荫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7时左右,在本市槐荫区***区*号楼*单元门口,被告人杨某某盗窃失主陈某某的自由派电动车(车钥匙未拔)1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35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电动车发还给失主陈某某。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行驶轨迹、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车辆照片;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和退赃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   文   东

代理检察员:王传坤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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