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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州市**路,盗窃该路东侧2块道路指示牌。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州市**路,盗窃该路东侧4块里程牌。

3、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州市**路高柳路口,盗窃该路口北侧的24块里程牌。

4、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州市**路高柳路口,盗窃该路口4块道路指示牌。

5、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至寿光境内226省道与3l6省道交叉口处,盗窃该路口2块行驶指示牌。

6、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至308国道寿光段,盗窃该公路两侧8块里程牌。

7、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至临淄区**路与北齐路口,盗窃该路口东南侧1块道路指示牌。

8、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至寿光市**道**乡道路口处,盗窃该路口北侧1块道路指示牌。

9、2019年11月份中下旬,被告人杨某某至广饶县青垦路西水转盘至大黄路,盗窃该路段2块道路指示牌、18块人行横道牌。

经物价鉴定,以上行驶指示牌2块价值730元、里程牌36块价值8710元、人行横道牌18块价值8100元、道路指示牌9组价值22230元,盗窃价值共计39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乔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冷某某、李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青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树芬

刘玉娟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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