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7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15年3月30日,因非法携带高压气枪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银城南路228号门市附近,将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倍多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2、2020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468号地税局停车场附近,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奔畅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3、2020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银城南路237号门市附近,将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
2020年7月1日,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岳池县**镇**小区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并追回所有被盗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2020年11月11日,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以被盗电动三轮车相关材料不齐全为由,对价格认定委托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盗窃车辆已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虎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8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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