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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巴中市恩阳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恩阳区文昌宫菜市场“**野生鱼”门市买鱼时,趁门市老板杨某乙不备,将杨某乙放在门口板凳上的一部华为牌P20Pro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关于对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登成

检察官助理:庞海东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住巴中市恩阳区**社区**组,联系方式1321929****。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证据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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