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6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平舆县**工地干活时,发现该工地西门门口停放一辆比较新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车钥匙没有拔掉,便起了贪占之心,想偷回去自己使用,随将该车推到工地附近的居民小区内藏匿起来。当天18时许下班时,被告人杨某某偷偷地将该电动车骑回平舆县**镇**村委**庄自己家中。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其盗窃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被追回归还给失主。经价格评估,被盗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价值35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窃雅迪牌电动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镇**村委会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王某某谅解书;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对被盗窃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的价格评估;
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素琴
检察官助理:周 杰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平舆县**镇**村委**庄,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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