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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2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31218773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相识,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偷看得知陈某某的手机密码。2020年9月18日凌晨0时许,杨某某与陈某某在本市凤岗镇油甘埔村委会对面时代公寓一楼,因手机没电,都将手机放在前台充电,然后一起到隔壁店铺门口聊天。随后,杨某某借机离开偷拿走陈某某的一部OPPO REN02手机(价值约1500元)。后杨某某解锁该手机使用,将陈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7290元钱和微信账户内的约9000元钱偷走。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1年2月2日

附:

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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