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口,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电动车(被害人忘记取钥匙)起意盗窃,后趁无人发现将电动车骑走,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55元。
2020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镇**村委**市场**附近,见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电动车(被害人忘记取钥匙)起意盗窃,后趁无人发现将电动车骑走,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40元。
2020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镇**餐厅后门,见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车(被害人忘记取钥匙)起意盗窃,后趁无人发现将电动车骑走,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伟忠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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