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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0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台山市**镇**村**号被害人张某某的住宅,进入屋内盗窃了人民币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还15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视听资料。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敏聪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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