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880号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5、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本区市桥街康裕北苑西区,通过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六座三梯802房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元,并拿房中的饼干等食物吃,之后继续在房中睡觉休息。
至当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林某某六座四梯801房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605元、华为牌移动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505元),得手后再次攀爬进入六座三梯802房睡觉休息。
至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叶某某六座三梯701房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6000元,得手后再次攀爬进入六座三梯802房将盗得的现金放好。
稍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六座三梯801房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得手后再次攀爬进入六座三梯802房休息。
至当日18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回到六座三梯802房的家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并报警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依法缴获的赃物现金人民币7725元、移动电话1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各被害人。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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