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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93号 

  被告人杨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0********,汉族,文盲,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村**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3月13日被澄海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4时多,被告人杨某来到澄海区广益街道北门直街道**超市附近余某甲的住宅楼时,见余某甲停放在门楼前的一辆白色山某某牌摩托车(粤D1****,价值人民币3158元)的钥匙还插在摩托车钥匙孔上,见周围没人,杨某坐上该摩托车并驾驶该摩托车逃离现场,将该车驾驶至澄海区溪南镇**村**路*巷*号其家中藏匿。杨某拆掉该车的后尾箱和车牌后一直使用该摩托车。

2020年5月21日13时多,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在澄海区溪南镇**村**路*巷*号抓获被告人杨某,现场查获白色山某某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当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余某甲。

2020年6月18日,被害人余某乙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

2.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

3.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作案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前科材料;

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传誉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 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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