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乡**庄**号,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盗窃,于2018年6月2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手机市场四楼**档口,佯装选购手提电话,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盗窃一部手提电话(**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藏于身后裤袋内。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胡某某察觉手提电话被盗后,归还胡某某该手提电话。
二、2019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手机市场四楼**档口,佯装选购手提电话,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提电话(**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后逃离现场。
三、2020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手机场四楼**档口,佯装选购手提电话趁被害人黎某某不备,盗走黎某某一部手提电话(**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 后逃离现场。
四、2020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手机市场四楼**档口,佯装选购手提电话,趁被害人马某某的妻子不备,盗窃一部手提电话(**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后逃离现场。
五、2020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手机市场四楼**档口,佯装选购手提电话,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盗窃了被害人一部手提电话(被害人于同年6月以2500元购买)后被当场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归还该手提电话欲逃离现场时,被闻讯赶至的市场管理员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委托亲属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刑事拘留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 、黄某某、黎某某、姚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人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截图及视频,勘查现场光盘、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建军
检察官助理 黄萍萍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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