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居委会**村**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至17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蒙娜丽莎陶瓷厂锅炉房,共盗窃11个电动马达并销赃获利。
同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以上地点盗窃电动马达1个后,离开时被该厂保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起获的2个被盗电动马达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马达2个;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3.证人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单位代表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莫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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