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某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路41号B栋D梯楼下停车房,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YF牌女装摩托车盗走,该车于2016年2月19日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购买。
2、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大道中39号B栋102铺门口停车位,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清远市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76元。
3、2020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路西六巷A梯对面一楼梯间,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铃牌电动车盗走。经清远市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48.03元。
4、2020年1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路**村被害人何某某的出租屋,进入屋内,将一条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一条芙蓉王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50元)、一条1906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60元)及现金人民币约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及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任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