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广元市利州区**小区,2011年因贩毒被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8年1月因盗窃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20年10月因盗窃被被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现在青川县看守所服刑。
值班律师: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王英权,电话:15984******。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上西火车站搭乘出租车来到广元市昭化区城区,下车后,杨某某窜至广元市昭化区**医院住院部,趁受害人向某某熟睡和受害人母某某上厕所之际,分别盗走住院部四楼向某某放在病床旁床头柜上充电的一部华为牌荣耀8C手机和住院部三楼母某某放在病床旁床头柜上的一部OPPO牌A7X手机,后杨某某经步行楼梯离开该医院。随后,杨某某窜至广元市昭化区**住院部,趁受害人周某某和张某某熟睡之际,分别盗走住院部四楼周某某放在病床旁床头柜上的一部OPPO牌R17手机和住院部二楼张某某放在挎包内的一根黄金项链和现金280元,后杨某某经步行楼梯离开该医院,搭乘车辆离开昭化区返回广元市利州区,并予以全部销赃。经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共计8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住院病人熟睡或者无人之机,溜门入室,秘密盗窃他人手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6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与前期已经执行的刑期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东艳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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