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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广州市海珠区**路**路,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电动车1辆,后将销赃所得用于自己花费。

同月5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广州市海珠区**街**巷**号楼下,盗走将被害人关某某的电动车1辆,后将销赃所得用于自己花费。

同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楼梯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1辆,后将销赃所得用于自己花费。

同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广州市海珠区**巷某出租屋楼下,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1辆,后将销赃所得用于自己花费。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园

                              2020年1210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3.本案扣押杨某某作案工具撬头1个,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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