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大隆镇西宁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上旬某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思劳一路建大轮胎店对面附近的停车位,以拉车门的方式将苏某某桂R****1号车内人民币300元盗走。
2、2019年10月上旬某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庆丰一街66号对面附近的停车位,以拉车门的方式将李某桂D****0号车内人民币300元盗走。
3、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沿江一路滨江花园3栋楼下(左岸加拿大代购店对面)的停车位,以拉车门的方式将莫某某桂D****4号车内人民币3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旺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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