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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2001********,侗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暂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融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欲盗窃被害人韦某甲的电动车,便伙同韦某乙(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由杨某某事先偷配好韦某甲的电动车钥匙,并交给韦某乙。2020年7月2日3时许,韦某乙、石某某到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旁边,利用偷配的钥匙将韦某甲的一辆黑色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390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得知被害人韦某甲报警后,便主动提出归还车辆,后在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归还电动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物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杰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三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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