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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桂平市中山公园大炮台附近发现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乘龙牌电动车车头挂着一个黑色袋子,遂趁无人注意之机,上前打开该黑色袋子拿出袋子里的车钥匙,并用该钥匙将该车开走。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盗得的电动车途经桂平市桂南路南百超市对面时被余某某发现并拦截,后被告人杨某某弃车逃跑。经桂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乘龙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电动车行驶证、收款收据复印件、健康体检表、检验报告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 昌婵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桂平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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