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广西象州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8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象州县寺村镇秀**民委**村罗某某房屋旁的鸡舍,将鸡舍内的23只土项鸡盗走。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鸡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450元。
2、2020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象州县寺村镇**村民委**村赖某某房屋旁的杂物房,将房内鸡舍内的6只土项鸡、2只阉鸡盗走。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鸡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14元。
3、2020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象州县寺村镇**村民委**村梁某某房屋后的铁皮棚内,将棚内的9只土项鸡、7只土阉鸡、4只土鸭盗走。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鸡、鸭价值共计人民币2634元。
4、2020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象州县寺村镇**村民委**村龙某某的房屋旁的木棚内,将棚内的10只土项鸡、1只阉鸡盗走。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鸡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768元。
5、2020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象州县百丈乡**村民委**村蒙某某房屋地下室的鸡舍,将鸡舍内的19只土项鸡、1只阉鸡盗走。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鸡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525元。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杨某某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华为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528.50元、土项鸡23只,其中23只土项鸡已发还被害人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永传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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