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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钟山县******号,2018年8月31日在东莞因犯盗窃罪被判刑8个月;2019年10月2日在钟山因犯诈骗罪被判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到贺州市八步区**村**号一楼大厅里,窥见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九成新的红色好奔牌HB125-2CX男装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2003861、车架号:LS8PCJXJ6L1203861)未锁车锁,杨某某趁无人之机,将摩托车电源线扯断接通电源后盗走。经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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