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钟山县**店捡拾到杨某乙遗忘在该处的电动车钥匙;随后,杨某甲使用该钥匙将杨某乙停放在凤翔街“八步路口”对面公路边的电动车开走并占为己有。经钟山县价格**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银

检察官助理:杨娟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