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钟山县**店捡拾到杨某乙遗忘在该处的电动车钥匙;随后,杨某甲使用该钥匙将杨某乙停放在凤翔街“八步路口”对面公路边的电动车开走并占为己有。经钟山县价格**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银
检察官助理:杨娟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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