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三岔河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30日被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于2012年3月29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4年8月14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800元,于2016年11月1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9月3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0年6月1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德惠市永青村2社王某某家,撬开大门锁进入室内,盗窃运动鞋一双。之后,杨某某又来到德惠市东风村四社赵某某家,将窗纱卸掉进入屋内,盗窃金色女士装饰性手镯一个,其在盗窃现场被东风村四社社主任徐某某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2020年6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榆树市新立镇大新村北后山村6组,将高某某家窗户撬开并进入室内,因未发现贵重物品离开;之后,杨某某来到高某某的邻居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窗户打开并进入室内,盗窃两个存折及一顶帽子后离开,经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帽子价值人民币10元;当日10时许,杨某某打车来到榆树市土桥镇街道,从窗户进入张某甲家室内,正在翻找东西时,被张某甲抓获并扭送至榆树市公安局,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发还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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